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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老头乐”出事故,车主向生产、销售商索赔,法院:不用担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27 19:56:00

驾驶“老头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人伤,车主起诉车辆生产、销售商要求赔偿损失并退车退款,理由是对方无资质生产机动车,也未告知是机动车且需要驾驶资格,那么,这样的诉求,法院怎么判?

2022年12月,宜兴市民老何驾驶从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的“老头乐”与杭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老何受伤。经交警认定,老何违反了“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这一交通安全法规,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后,老何认为电动车的生产厂家没有生产机动车资质,而销售商家隐瞒案涉车辆为机动车、不能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且需要驾驶资格的情况,导致其驾车上路并发生了车祸,遂于2024年7月诉至宜兴法院,要求电动车生产厂家、某电动车经营部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以经营部出售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经营部返还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何未举证证明其购买的四轮电动车在购买时或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存在缺陷,故无法证明生产厂家、商家在生产、销售案涉电动车过程中存在过错。老何在驾驶案涉车辆过程中,并没有因为生产厂家生产的四轮电动车遭受致害危险。其次,根据老何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老何就案涉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原因是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而非其自身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或电动车本身存在问题。因此,老何因交通事故受伤与生产厂家、商家生产、销售案涉电动车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老何主张生产厂家、商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老何与商家就电动车买卖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老何主张商家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老何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老何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法官近日受访时表示,该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老何的交通事故系由其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引起,与其驾驶的电动车自身质量问题并无关联。

老何驾驶的这种三轮或四轮的封闭式电动车俗称“老头乐”,因操作便捷、价格低廉深受市场欢迎。但近年来,驾驶“老头乐”在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交通事故频发。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要把交通安全放在首位,自觉做到不购买、不乘坐、不驾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老年代步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通讯员 曹宇婷 葛桑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