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进出原单位竞争方,“高工”违反竞业协议赔百万“违约金”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04 16:33:00
知道竞业协议有“约束”,所以名义上与一家不相干的企业签劳动合同,再频繁出入另一个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种“表面合规”的做法,能逃避违约责任吗?
单某原系江阴一家动力公司工程部门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电池焊接相关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单某离职后不得入职与某动力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后单某离职,同步开启竞业期,期间某动力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后单某与当地一家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原单位动力公司经调查发现单某曾多次出入同样以制造、销售锂电池为主要业务的一家能源公司,遂以单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某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与维权的合理开支。仲裁裁决后,单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无需返还经济补偿,亦无需支付违约金。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单某的职位为圆柱焊接段工艺负责人,属于高级技术人员,可以接触到原就职的动力公司的技术秘密,符合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单某从动力公司离职后,频繁出现在一家能源公司,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而从动力公司与能源公司的官网介绍及登记的经营范围看,二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故单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单某的年收入、工作年限、过错程度,判决单某返还动力公司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
法院方面表示,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已经成为科技型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手段之一。该案强化了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边界认知,明确“表面合规”不能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即便形式上未入职竞争单位,也不得通过“影子入职”“兼职/技术服务”“频繁出入竞争单位”等方式变相违反协议,否则将承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该案的裁判结果,既平衡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关系,也为新能源、高新技术等竞争激烈领域的人才流动划定了合法边界,遏制了“恶意挖角”“变相竞业规避”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推动行业形成“以创新促发展,而非以不当竞争抢人才”的良性生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