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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化品堆放在民房,当事人被判拘役三个月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6-25 19:35:00

将危化品放民房?无锡的孙某这么做了,最终,虽然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但迎接他的却是拘役三个月。这也是《刑法》新增“危险作业罪”后,无锡法院审理的首起涉危化品的该类案件。

据查,孙某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获得危险品存储许可的情况下,将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堆放于借用的无锡市惠山区某村的民房内。不久后,该堆放地点因外来火种引燃发生火灾,导致附近房屋遭受损失。

事发当天,被告人孙某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万元。之后,因为相关举动触犯《刑法》,孙某还站上了被告席,被公诉机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储存活动,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居民区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发生火灾,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严重威胁了周边人员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不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以被告人孙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表示,为保护不特定的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安全,维护危险物品的管控秩序,防止危险物品的流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后果,我国《刑法》新增设了危险作业罪。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适当前移了刑事处罚阶段,将“惩恶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结合,赋予某些高风险作业的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被告人孙某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获得危险品存储许可的情况下,为防止有关部门查处,未在其经营的油漆店里堆放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而是近乎露天堆放在其借用的废旧居民住宅内,由于烟花燃放的灰烬或其他外来火种,引发火灾并殃及邻近住宅。

虽因消防救援及时,最终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其行为产生了“千钧一发”的危险,具有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性,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自觉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违规生产、存储危化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