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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瓶车没戴头盔致精神障碍,还要担部分责任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17 19:05:00

驾驶二轮电动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受害人是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2024年9月4日,江阴的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途中,车头部位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十级残疾。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该行为直接导致其头部在碰撞中缺乏有效保护,从而加重了损害后果。因此,李某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综合事故责任比例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二轮电动车驾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轻交通事故造成的驾乘人员人身损害。依生活常理,发生事故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会致使头部发生的损害加重,故可认定此时驾乘人员对于损害加重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交通安全无小事,细节关乎生命。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佩戴安全头盔、系好安全带等基本防护措施并非可有可无的“小节”,而是关乎自身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别让一时的疏忽,成为一生的遗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