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 | 海底捞出售“未来日期”麻酱,市监局为何不处罚?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6-17 21:15:00
近日,山西太原的消费者王女士买到海底捞生产的“未来日期”麻酱一事引发关注。王女士称,自己吃了海底捞的“捞派豆花干拌麻辣烫套餐”后出现腹泻症状,后来发现花生芝麻酱的标签存在问题——当天是6月9日,但芝麻酱标注的生产日期是6月15日。王女士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监部门经调查认为,商家行为属于“标签瑕疵”,决定不予处罚。海底捞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分装盒标签上日期失误系员工操作时误触键盘所致,产品资质、储存及保质期均符合要求。
王女士的投诉截图
在海底捞吃到“未来日期”芝麻酱
市监部门回应:不予处罚
据媒体报道,王女士6月9日购买了海底捞“捞派豆花干拌麻辣烫套餐”,食用之后出现腹泻症状,查看了麻酱的生产日期,意外发现为6月15日。王女士认为腹泻与海底捞有因果关系。6月9日当天,她通过12345平台向当地监管部门反映。她表示,6月12日,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电话答复她:“商家行为属于‘标签瑕疵’,决定不予处罚”。
王女士对此表示质疑。12日下午,她前往小店区营盘市场监管所。据王女士提供的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对话视频显示,工作人员表示,不予处罚的依据是《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并指出涉事商家的行为符合免罚条件。
根据对话视频,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到现场之后,我们现场看了分装的芝麻花生酱,他给我们提供了对应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17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致电市监所询问此事,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已做初步认定,事情还在调查中,后续将会对结果进行公示。
海底捞标注了未来日期
6月17日,记者致电海底捞品牌方询问此事,海底捞给出回应:6月9日,太原一位顾客反馈海底捞下饭菜外卖订单中,花生芝麻调味酱分装盒标签日期有误。经属地监管部门实地调查,花生芝麻调味酱实际为6月9日当日分装,产品资质、储存及保质期均符合要求。分装盒标签上日期失误系员工操作时误触键盘所致,共影响7笔外卖订单。对该失误给顾客带来困扰,我们深表歉意,已安排专人联合外送平台对受影响的顾客进行回访沟通。同时,我们已启动标签系统升级,通过技术与流程的优化杜绝类似失误,并提升员工操作的便捷性。
“标注虚假日期”和“标签瑕疵”有何区别?
对“主观故意”的认定或成关键
王女士在接受央广网采访时认为,商家的行为属于“标注虚假日期”,而不是“经营超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商品标注“未来日期”可被认定为“标注虚假日期”吗?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认为,“虚假标注日期”的认定有一个条件——需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危害后果严重性、涉案规模与性质、主动纠错与配合程度等因素。若如海底捞所述系“员工误触键盘”导致(非故意篡改日期),且涉事产品实际为当日分装、资质合规、储存规范,则难以认定为主观故意“标注虚假日期”。故意篡改日期通常是为掩盖过期食品,而“未来日期”反而会暴露问题,与故意作假的逻辑相悖。
那么,市监所最初作出不处罚决定中提到的“标签瑕疵”又如何认定?张律师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若同时满足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无主观故意误导、未造成实质危害(王女士腹泻与麻酱的因果关系还需要证据支持),则符合“标签瑕疵”认定条件。
多说一句:“无心之失”也应反思,“火锅自由”靠极致品控
此事引起争议,不仅在于对“未来日期”的处罚,究竟适用于哪个法规的哪个条目。实际上,消费者最关心的是,这份被打了“未来日期”的麻酱,究竟有没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如果麻酱的整个处理过程、质量没有问题,那么认定海底捞为“无心之失”也无妨。反之,如果麻酱料不仅标错了日期,还存在质量问题,那必须引起重视。因此对王女士来讲,如果能够强化合理证据证明麻酱和腹泻有直接关系,这无疑能成为有力的维权佐证。目前,从网上能找到的王女士提供的向12345投诉的截图上来看,当时并未提及腹泻,不知这是否和市监所认定“不处罚”有直接关系。
事实上,对于企业,比起标注“过去时”时间,标注“未来时”更不像是故意的——毕竟,这是一眼就能发现的“低级错误”。如果商家想要通过标注虚假时间来售卖过期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的话,标注“过去时”不该来得更方便、更隐蔽吗?
此次市监所的不处罚决定,一定维度强调了行政处罚规范化,即行政措施的强度应与违法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形成匹配。食品安全监管核心是构建风险预防与企业自律的长效机制,以保障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任何一个环节的失守,都可能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针对特定情形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虽然体现了现代行政执法“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但需特别指出的是,柔性不等于放任,对触碰安全红线情况,监管部门必将依法严惩,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形成强力震慑。
目前,市监所最新的回应为事情在调查中,有结果会公示,那么期待市监所给出条分缕析、合理合法的最终结果。对于企业,“无心之失”也因反思,无论是否被处罚,都应牢记,将品控做到极致,消费者才能真正安心享受“火锅自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