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长春高空抛砖致死案”所涉民事一审择期宣判,被害人家属:事发前凶手多次抛物未被制止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9-11 16:52:00
此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长春高空抛砖致死案”有了最新情况。9月11日上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被害女子小娄的姐姐娄女士处获悉,她起诉事发地物业、夜市等单位的民事案件,已于9月10日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娄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她的诉讼请求是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小娄父母)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慰问金等两百余万元。
据娄女士向记者提供的起诉状显示,被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国信谦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三被告在经营和管理万达广场期间,对于顶楼和楼道内随意堆放的砖头等危险物品不予管理,明知顶楼存在高空抛物的安全隐患,却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
犯罪嫌疑人在事发前已多次从楼上和顶楼抛下物品,砸伤过往路人,但三名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制止或排除隐患,严重疏于管理。中食地标数字科技(长春)有限公司租赁万达广场一楼楼前场地经营夜市,经营活动吸引了大量人员在广场周边聚集,增加了人员在危险区域停留的可能性。在出现多次高空抛物砸伤路人事件后,夜市依然正常经营,该公司未对万达广场安全隐患进行必要的关注和提醒,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协助大楼管理方排除隐患。
正是上述几个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导致悲惨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五个被告在本案中分别为万达广场经营者、管理者、夜市组织者,案发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本案的发生共同承担责任。
娄女士表示,此案开庭从上午9时一直持续到下午3时30分。“法院很重视这个恶性案件的社会影响,被告万达集团、物业公司、夜市,都分别安排了代表参与了庭审,万达广场、物业和夜市的答辩还是推脱,都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不应该赔偿。法院没有当庭宣判,目前仍在等待庭审结果,后续也不排除调解的可能。”
娄女士表示,她起诉这些管理单位的目的是所涉及单位能够面对发生的问题,汲取教训,“我认为涉事企业应认识到自己管理上的缺失和问题,应以诚实的态度正视和反省所发生的人命事件。”
2023年6月22日,28岁的小娄从北京前往长春探望朋友时,在当地商业街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头部身亡。同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时,检方指控被告人周某在6月17日先后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和3罐未开封可乐,伤两人,并在6月22日向地面人群投掷8块砖头,其中1块砖头击中小娄额部致其死亡,“周某当庭对此供认不讳。”同年12月13日上午,法院宣判被告人周某死刑。
视频 徐韶达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