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那些事你知道多少?法官帮划重点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25 20:26:00
近年来,“闪婚闪离”现象时有发生,彩礼能否返还成为争议的焦点。12月24日,南京建邺法院通报称近五年来受理涉及彩礼纠纷共81件,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占43.21%,离婚纠纷中提出彩礼返还的占35.8%,以赠与财产系彩礼性质而要求返还的占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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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形式多样,其价值涨跌也会引发争议
彩礼的形式,争议类型多样,认定难度较大。彩礼形式除金钱外,还包括房屋、车辆、金银首饰等贵重财物。以非金钱形式给付的彩礼,因涉及价值的涨跌,往往双方就应返还实物,还是折价补偿存在争议。现实中,彩礼大多以现金交付,给付往往缺乏明确的书面证据,导致认定事实较为困难。同时,对于“共同生活”认识也存在不一致。例如,就夫妻因工作而异地分居的生活状态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有的认为为了扶持家庭异地工作属于常态,双方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形态;有的则认为夫妻因工作异地分居不应被视为“共同生活”。大多数彩礼纠纷在起诉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至起诉时,已演变为两个家庭间的矛盾,处理不当极易产生严重冲突。
彩礼的划定一般根据习俗、目的、时间及大小判断
彩礼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并非双方相恋到缔结婚姻过程中的一切支出都可以划入彩礼范围。恋爱期,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或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等,一般认定为一般性赠与,分手时通常不予返还。见面礼、三金、改口费等,是否纳入彩礼范围,可根据一方给付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法官认为,彩礼与恋爱期赠与存在以下区别:恋爱期的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尚未谈及结婚,而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有较为明确的婚期;彩礼给付目的是缔结婚姻,恋爱赠与为联络关系、增进感情,自愿、无偿;彩礼给付数额或价值一般较大,而恋爱期赠与以表情达意为主。不宜认定为彩礼:为表情达意而赠与的定情物、信物及其他财物;双方交往过程中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一方及家人在特定节日给付的礼物和礼金;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考量共同生活事实要素,平衡各方利益
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闪婚闪离”情况下,尤其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若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支持,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于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具有重要影响。
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原则上彩礼应返还,但会考量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是共同生活出现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要求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与返还的具体比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