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父亲葬礼悄悄办,墓碑上还没自己名,她一怒起诉家人侵犯“祭奠权”!法院:墓碑加名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04 16:16:00
扬子晚报网4月4日讯(记者 郭一鹏)清明节期间,因墓碑镌刻、祭祀礼仪引发的家庭纠纷容易多发,祭奠权引发的冲突也在其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4月4日,湖南高院公布了一起祭奠权相关案例。罗女士和罗某是亲姐弟,2023年6月,他们的父亲离世,弟弟没第一时间通知罗女士,在母亲张大妈的同意下,悄悄为父亲办理了丧事,不仅没有举办追悼会,甚至在墓碑上遗漏了罗女士的姓名。罗女士认为,弟弟、弟媳与母亲的做法,侵犯了自身的祭奠权。为维护权益,她将三人一并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求:1、要求三被告书面赔礼道歉;2、在墓碑上加刻自己的姓名;3、另选陵园,重新安葬父亲;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弟弟、母亲辩称:原告的各项主张均与事实不符,父亲病危时被告主动通知了原告;父亲已入土为安,不宜迁坟;不将原告姓名刻入墓碑是母亲的意愿。被告弟媳认为,自己无法左右老人的想法,更无处分权,不是适格被告。
长沙开福法院审理认为,墓碑是承载哀思的纪念物,署名体现身份关系,原告称其姓名未刻在父亲的墓碑上属于人格权范畴的祭奠权纠纷。原被告作为逝者近亲属,平等地享有对父亲的祭奠权,各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互体谅、协商解决告慰亡者,不得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将自己名字刻在父亲的墓碑上,是合法权利、符合善良风俗,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且双方在家庭关系处理中均存在一定过错,为避免加剧家庭矛盾,对赔礼道歉诉求不予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弟媳存在反对其刻名的行为,证据不足,弟媳无需担责。依据传统伦理和民间习俗,死者已入土为安,重新安葬不符合传统风俗习惯,不予准许。被告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酌定赔偿2000元。法院判决被告罗某与被告张大妈为原告罗女士在父亲的墓碑上加名,在墓碑上加名的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罗某、张大妈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不服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紫牛新闻记者获悉,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4月3日也发布了一起祭奠权纠纷调解案例。据介绍,冯家父母前两年相继离世,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冯莉(化名)与两个弟弟闹得很不愉快。后两个弟弟为父母立碑时,也就没有加上大姐冯莉的名字。此后,冯莉曾多次找到两个弟弟,要求在墓碑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冯莉一纸诉状将两个弟弟告上了法庭。之后,承办法官联合调解员、村调解主任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大弟弟主持重新制作墓碑,姐弟三人共同承担费用,并遵循农村习俗,择吉日动工。
据介绍,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祭奠权予以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祭奠权的行使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符合孝道传统和公序良俗,属于人格利益范畴,应将此种人格权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祭奠权受到侵害起诉至法院,却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亦会有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