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哥哥侵犯“祭奠权”,法院审明:母亲生前表明不愿次子前来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09 19:34:00
祭奠逝者是情感寄托,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但祭奠权益的行使并非绝对,它与赡养义务、逝者遗愿、亲情伦理等密切关联。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近日,福州市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兄弟间因祭奠母亲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清晰划定了“权利行使”与“责任担当”的边界。
潘老太生前育有两子一女,晚年与长子大徐共同生活。2024年8月,因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潘老太将两子一女诉至台江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台江法院依法判令子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判决生效后,小徐未主动履行义务,直至潘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才完成赡养费支付。
2025年9月,潘老太去世,长子大徐办理丧葬事宜时,未通知次子小徐,小徐认为其祭奠权益被侵犯,遂将大徐诉至台江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庭审中,大徐提交了潘老太生前录制的视频,证明老人明确表示不愿小徐前来祭奠。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祭奠权益是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特定人格利益,依法应予以保护,但权利人行使权利须合法、合情、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与逝者遗愿。大徐未通知小徐参与祭奠,客观上损害了小徐表达哀思的权利,但潘老太生前因赡养问题与小徐产生纠纷,小徐经强制执行才履行赡养义务,其生前未积极关心母亲、修复亲情裂痕,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潘老太明确拒绝小徐祭奠的遗愿,应得到充分尊重。
诉讼过程中,经释法析理,大徐将母亲安葬处告知小徐。综合考虑大徐未通知小徐参与祭奠系尊重母亲遗愿,在案证据未体现小徐存在严重精神损害,亦从修复亲情、化解家庭矛盾的角度出发,台江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小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这是法律底线,也是伦理根基。未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更会在法律层面影响权利行使。唯有生前尽孝,才能在身后坦然追思。逝者遗愿应被尊重,权利行使须有边界。祭奠权益的核心是“告慰逝者”,因此必须尊重逝者的真实意愿。潘老太生前明确拒绝小徐祭奠,这一意愿应当得到法律与亲属的共同尊重。
视频 徐韶达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