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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APP切条搬运《狂飙》电视剧 被判赔3000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24 07:28:00

23日,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江苏法院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激励促进优秀文化创作和传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文学、影视、游戏、微短剧等各类型作品,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

爱某艺公司系电视剧《狂飙》出品单位之一,独家享有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等多项权利。爱某艺公司在该剧上映热播期间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内设置“狂飙”话题,专门提供该剧相关视频,范围涵盖第一至第三十九集全部内容;同时将标注“狂飙”字样的剧照放置于平台直播网首页“热门”和“分类”项下的专区内显著位置,并提供该剧的直播及回放服务。截至2023年3月5日,该平台内共发布“狂飙”话题作品45.3万个,播放量达116亿次。2023年1月至5月,爱某艺公司多次向该平台公示的举报邮箱发送预警函、侵权作品下线告知函及相应侵权链接。但截至诉讼时,该平台仍有大量与《狂飙》相关的短视频。爱某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删除平台内关于电视剧《狂飙》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万元。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通过设置话题、合集等方式对侵权视频进行编辑、整理,提供涉及《狂飙》视频的榜单、目录、简介等吸引网络用户关注浏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电视剧《狂飙》正处于热播期,涉案侵权视频数量及播放量极为巨大。某科技公司理应知晓被诉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其未能积极作为,应当认定构成对《狂飙》著作权的侵害。综合该剧市场价值、侵权行为性质、规模、具体情节和主观过错,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典型意义】

擅自对热播影视内容“切条”搬运,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影视行业的创作生态。该案通过分析短视频平台设置专题、提供侵权视频榜单、目录等行为性质,认定其超出“技术中立”范畴,并充分考虑作品市场价值、百亿级播放侵权规模、平台分成收益等因素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请求,厘清了长短视频竞争边界,促推相关平台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对于促进“内容+技术”协同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