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次!江苏修法明确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1-28 22:21:00
扬子晚报网11月28日讯(记者 万承源)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11月28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向社会发布、作出解读。记者获悉,《条例》的修订通过,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在法规中明确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史国君介绍,《条例》紧紧围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按照落实改革部署、固化有效经验、破解实践难题的思路,重点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提升,构建了系统化的制度保障。
与其他省份相比,加深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是该《条例》的主要特色之一。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邵进介绍,《条例》注重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等“四个对接”,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大技术研发和转移转化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的《条例》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作出重点部署。《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将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省科技厅副厅长刘波表示,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在法规中明确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同时,《条例》还提出,支持其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对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则不纳入赋权范围,实行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管理。
为了保障赋权改革落实到位,《条例》进一步明确,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所在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所有权份额、使用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及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离职后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等重要事项。
在引导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方面,《条例》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校对 盛媛媛